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依實務見解是指:「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為已足,且必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事。」單純欠債不還,以及辱罵,雖難以容忍,但尚未達到不能容忍的地步,所以以此理由作為義憤殺人,顯為藉口。
自殺案逆轉成殺人案!男子張助榮討債不成,涉嫌將同事葉俊賢勒死,卻佈置成上吊自殺,2個月後,終於被檢警查出真相,訊後依殺人罪嫌聲押獲准。這件離奇的殺人案發生在今年6月4日,在台中縣豐原市租屋的電鍍工張嫌報案,指同事葉俊賢上吊身亡,現場並留有遺書,豐原警分局豐東派出所原本依自殺案辦理,但葉的叔父卻高度懷疑侄兒並非自殺。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相驗也發現數項疑點,關鍵處是與死者分住上下樓的張嫌宣稱6月4日上午7時發現葉俊賢上吊死亡,卻過了10小時後才委託陳姓鄰居報案。另外,解剖發現葉某的會厭軟骨沒有斷裂,與一般上吊情形不同,且葉某「上吊」的晾衣架低於死者身高,現場簡短遺書更是錯字連篇「媽咪︰兒子友相過(有想過),蟲小養道大(從小養到大),媽對不其你!(媽,對不起你!)」
檢警雖懷疑張嫌涉案,卻苦無證據,豐東所員警多次以「舉頭三尺有神明」勸誡,張嫌不承認殺人,卻三天兩頭到派出所詢問遺體下落,想前往祭拜。本月14日深夜,張嫌又到豐東所詢問案情,警員吳國忠再對他「心戰喊話」,張嫌抬頭瞪著天花板近1分鐘,才坦承「是我勒死的!」
警方調查,葉、張2人是電鍍廠同事,分租同棟大樓3、5樓,經常一起喝酒、共眠,葉某曾向張嫌借1萬元,5月26日,張嫌討債未果,曾以電線延長線勒過死者,在其下巴留下傷痕;案發當天,張嫌前往討債,被葉某以三字經辱罵,因而涉嫌持電線從後方將葉某勒死,並將現場佈置成上吊自殺,才委託鄰居報案。
葉男雖積欠張男1萬元,在張男討債後,怒而以三字經痛罵張男,但並不構成義憤殺人罪的減輕事由。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依實務見解是指:「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為已足,且必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事。」單純欠債不還,以及辱罵,雖難以容忍,但尚未達到不能容忍的地步,所以以此理由作為義憤殺人,顯為藉口。
張男構成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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