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恐嚇自己,誣告他人,誣告罪

林姓婦人懷疑蘇姓男友劈腿,為了報復對方、挽回男友的心,突發奇想冒女子之名寫信恐嚇自己後報案,如此粗糙的犯案手法,三兩下就被檢察官戳破謊言,林婦遭檢方依誣告罪嫌提起公訴。

林姓婦人懷疑蘇姓男友劈腿,為了報復對方、挽回男友的心,突發奇想冒女子之名寫信恐嚇自己,威脅要「到你家放火」、「叫流氓殺死你兒子」,隨後再持寄給自己的恐嚇信向警方報案,只是如此粗糙的犯案手法,三兩下就被檢察官戳破謊言,林婦偷雞不著蝕把米,反遭檢方依誣告罪嫌提起公訴。


林姓婦人庭訊中一再否認有偽造證據誣告他人一事,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發現,恐嚇信還欲蓋彌彰寫上遭誣告劉姓女子任職的公司地址,檢察官再調出林婦往常寫字文章,與恐嚇信進行字跡比對相符,也讓林婦難以狡辯。

法律評析

恐嚇自己,陷害前男友,誣告罪送辦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的保護客體在於保護「被恐嚇的他人」,並不在於保護「被恐嚇的自己」,所以林姓婦人恐嚇自己的行為,法律並不加以處罰


然而林姓婦人恐嚇自己,而捏造被恐嚇的字條的目的,在於陷害與其結怨之女子。因為已經明確說出那情敵女子的身分而向警方報案,觸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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