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少年撫摸被害人胸部後,立刻騎車逃逸無蹤,使被害人來不及抗拒或反應,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該案少年為十六歲之人,未滿十八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台北市南港區近來出現1名騎單車的少年色狼,專在公車站牌附近跟蹤年輕獨行女子,伺機從後襲胸及襲臀後騎車逃逸,造成附近女性人心惶惶,由於少年每次犯案都是穿紅衣騎單車,1名被害女子前天搭公車時發現少年身影,報警將他逮捕。
警方調查,涉嫌強摸女子的謝姓少年僅16歲,已考上公立高中準備9月入學,他承認暑假期間犯下3起性騷擾案,少年父母聞訊趕來警局,頻向女性被害人道歉,並透露去年也曾發生類似案件,後來對方見他年輕才未追究。
該名少年究竟觸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須視其行為的輕重,若騎單車時強行撫摸被害女子的胸部與下體,致被害女子抵抗後不慎跌倒,而造成傷害,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與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數罪併罰。而若是趁被害人不及之後,強行撫摸堅持不肯放手,強行環抱或猥褻,則觸犯強制猥褻罪。
該案少年撫摸被害人胸部後,立刻騎車逃逸無蹤,使被害人來不及抗拒或反應,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該案少年為十六歲之人,未滿十八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延長羈押2個月,林益世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