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立委吳姓女嫌犯涉嫌替競選市議員的女兒朱女賄選,被高雄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應優先適用。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前高雄市立委吳姓女嫌犯涉嫌替競選市議員的女兒朱女賄選,被高雄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因吳女坦承犯行,檢察官建議法官從輕發落。同案被告55歲洪姓嫌犯是服務處義工,並與吳女有生意往來,檢方求處緩刑。
起訴書指出,95年底,高雄市議員選舉期間,被告吳女為參選的女兒朱女負責幕後操盤事宜,並透過前小港區長(判刑確定)等人,以每票500元向選區選民買票,被檢方循線查獲。
前高雄市立委涉嫌幫身為市議員的女兒賄選,涉犯刑法第144條投票行賄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應優先適用。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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