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司法機關詐騙,觸犯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而詐騙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假冒公務員的目的若是為了方便詐欺,屬不法之前行為,論以普通詐欺罪,即為足夠。
致力盲童公益服務、被尊稱為「永遠的校長媽媽」的台中惠明盲童育幼院創辦人陳淑靜女士,遭詐騙集團假冒司法機關名義行騙,被詐得800多萬元。陳淑靜12年前由惠明盲校校長退休後仍擔任執行長,四處奔走募款、爭取經費,將老舊育幼院改建成新穎大樓,擔心院童成年無處去又籌建教養院,教養院今年1月啟用。
士林地檢署指揮台北市刑警大隊,鎖定以台籍男子林文仁、蔡瑞祥為首的兩岸詐騙集團,配合綽號為小郭的中國籍女主嫌張曉紅等人,由林嫌及蔡嫌負責在台灣蒐集被害人資料,張曉紅整合中國詐騙集團打電話,以假冒司法機關或網路上拍賣假商品等詐術,進行中國行騙、台灣收錢伎倆。單是林嫌手中詐騙成功的被害人資料就近500人,其中包含創辦台中惠明盲童育幼院,專門收容照顧視障、智能與肢體障礙等孩童的陳淑靜女士。士林地檢署昨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林嫌、蔡嫌等人惡行重大,連續以詐術行騙不知情民眾,將2人依詐欺罪嫌起訴,另請求法官加重其刑。
該案詐騙集團涉嫌假冒司法機關詐騙,觸犯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詐騙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僭行公務員的目的若是為了方便詐欺,則假冒公務員部分則屬不法之前行為,論以普通詐欺罪,即為足夠。
而該案主嫌有大陸女子,身在對岸。因為刑法第4條關於隔地犯之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而且可以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4點關於詐欺罪可以第6點請對岸治安機關合作將刑事犯遣返來台接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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