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姓男子已經觸犯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傅姓嫌犯約女網友至汽車旅館,再持凶器以強暴的手段脅迫女子脫衣,使女子陷於劣勢地位,無法反抗,構成強盜罪;根據刑法330準用竊盜罪加重之規定,攜帶兇器為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
傅姓男子在一家補習班擔任英文教師,平日揮霍無度缺錢,嫌犯於是邀約一名女網友到汽車旅館,再拿出預藏的美工刀、鞋帶、膠帶,以美工刀抵住被害女子脖子,要脅他進入浴室將身上衣物脫光,再以鞋帶自行綑綁,但被害人反抗拉扯,嫌犯於是搶走被害人的皮包後逃逸,被害人在汽車旅館內大聲呼救,汽車旅館員工報警並一路尾隨歹徒,等到警方趕到立即將他逮捕。
另外,因男子選用的犯罪工具為美工刀,美工刀非為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所指之刀械,同時也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刀械,故雖持美工刀行兇,構成加重強盜罪,但尚無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依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不得以法律未規定事項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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