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吃霸王餐,遭警方逮捕,詐欺得利罪

許姓女子想吃霸王餐,有詐欺故意,企圖免除或使業者難以支付餐費,非單純民事債權債務糾紛。該案依據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名女子前晚跑去台北101大樓內「紅花鐵板燒」餐廳白吃白喝,事後不願付帳,勞動警方前來處理,該女子卻抿嘴不願說出自己的名字和動機,警方最後比對指紋才確定該女身分。信義警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員警將她帶回警局,欲以詐欺得利罪嫌替她製作筆錄時,許女卻不願說出自己的名字,也對警方詢問答非所問,只說自己肚子餓才會去吃飯。

法律評析

吃霸王餐沒刑罰?詐欺得利罪送辦  

該案許姓女子,點了兩千元海陸大餐的同時,就涉嫌不想支付,餐廳業者請警方處理。紅花見警方前來時,卻始終不肯透露姓名,幸虧警方從女子的指紋驗出女子的具體身分。


因為許姓女子想吃霸王餐,有詐欺故意,企圖免除或使業者難以支付餐費,非單純民事債權債務糾紛。該案依據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若警方當初在許姓女子堅決不肯透露自己的姓名,但對於將來檢方發現具體事證而起訴,並不會造成太大的困難。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1款:「起訴書應載明: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縱不知被告的姓名,仍可以拍照存證,以該條文所稱的「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附在起訴書上起訴該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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