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姓藝人涉嫌買春,然而我國法律目前娼嫖皆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歌手施姓藝人前(11日)天涉嫌買春,遭警方逮捕。他接受《聯合報》訪問時否認此時,僅表示當天因為喝醉,被同事扶到房間休息,「警方是請我到警局做證,問我是否認識其他相關人士。」但他接受警方偵訊時卻坦言,在酒醉中,以4千元與該女子完成性交易。
施姓藝人涉嫌買春,然而我國法律目前娼嫖皆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但施姓藝人已婚,其配偶若不服,可依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施姓藝人以及該名女子提出通姦告訴,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民法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其配偶可以請求慰撫金。
也可以依據民法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
[通姦除罪化]:刑法已不處罰通姦罪,但配偶仍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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