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蛇集團涉嫌吸收逃逸女外勞強逼賣淫,這種逼良為娼的行為,涉犯刑法第231條之1:「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局國際科、桃園檢、調,昨天分別在苗栗市西勢美南私娼寮搗破兩個吸收逃逸女外勞強逼賣淫的人蛇集團,逮捕人蛇集團主嫌何南,夥同綽號「媽咪」的同居女友哈雅堤,在桃園火車站與八德市等地,專門吸收逃逸女外勞,誘騙她們出賣靈肉,每天接客10多次,每次性交易1200元,僅分得200到300元,平常被控管在苗栗米市街及文發路等地透天式公寓,嫌犯會展示比利時FN廠制式半自動手槍與武士刀,以「我是竹聯幫虎堂的,會讓妳們好看」等言詞恐嚇。
據了解,98年4月間,一名印尼籍逃逸女外勞在桃園中壢後火車站認識何嫌等人,被送至苗栗「西勢美南」私娼寮拘禁,脅迫從事性交易,後來被警方查獲,全案才掀開。
該案人蛇集團涉嫌吸收逃逸女外勞強逼賣淫,這種逼良為娼的行為,涉犯刑法第231條之1:「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強迫墮胎,需視其是否是欺瞞孕婦讓她服下墮胎藥,或用強行力使她服藥或者強行用不法腕力毆打致墮胎。如果該當此情形,則業者成立刑法第291條第1項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若是用心理力威嚇孕婦使之在被脅迫情形下,勉強答應「自願」墮胎,則業者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養兒防老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有判斷基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