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毆打妻若施力不重,並不會造成洪女生命發生危害的急迫性。所以洪女為了保護自己的身體與生命,而持刀對丈夫防衛,而致丈夫遭其殺傷,似乎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屬防衛過當
北縣一對年輕夫妻昨天凌晨口角扭打時,洪姓妻子失手持水果刀刺殺丈夫左腹,林姓丈夫痛得跑下樓求救送醫命危;行兇的洪女事後懊悔不已說,丈夫要她簽向錢莊借的1萬元借據,她氣過頭才不慎刺殺丈夫。
洪女說,丈夫月前才向錢莊借1萬元,光利息就還了5、6000元,昨天丈夫又拿1張1萬元借據要她簽名,2人口角後丈夫要打她,她拿出水果刀自衛,扭打中刺入丈夫腹部,丈夫大喊好痛,隨即跑下樓,拔出有鋸齒狀的刀子時,腹部瞬間大量冒血。
事發後,洪女擔心日後會因殺人入監,不曉得才7個月大的女兒該怎麼辦,經樹林派出所警員不斷安撫,才冷靜下來憤。洪女案發後主動撥119求救,警方到場時,告知她殺了丈夫,還指引救護車搭載待救夫,警方認為她符合自首條件,但須由檢方認定。
該案洪女係在丈夫向地下錢莊借錢後,逼迫她必須簽一張壹萬元的借據,洪女不服,兩人起口角爭執,丈夫要毆打洪女,洪女擔心被打,所以拿出水果刀自衛。若案例確實為真實,則洪女此舉非義憤殺人,因為義憤殺人為殺人罪章責任減輕事由,係被害人行為足以引起公憤,而客觀上他人無法容忍而猝然起意殺之。
但該案被害人是有毆打洪女之行為,洪女正面臨身體權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身體不在受害,而於扭打過程中刺入丈夫腹部,若洪女拔刀時抱持著「這種人死了也無所謂」的間接故意,應論以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而若是在扭打過程中不慎刺入丈夫腹部,則應論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而該種情形丈夫要毆打洪女,洪女拔刀自衛,除了保護法益不相當外,丈夫毆打妻若施力不重,並不會造成洪女生命發生危害的急迫性。所以洪女為了保護自己的身體與生命,而持刀對丈夫防衛,而致丈夫遭其殺傷,似乎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屬防衛過當,依據刑法第23條但書:「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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