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隔衣觸摸女學生的下體及胸部,為性觸摸的行為,但其有脅迫手段,所以應非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而應論以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屏東縣一高職男老師假借為女畢業生按摩,脅迫女學生幫他自慰,並伸狼爪,涉嫌隔衣褲撫摸被害人胸部、下體,被害人返家告知家人報案,被告雖否認強制猥褻,且達成和解,但因是非告訴乃論罪,屏東地檢署昨逕行起訴該名男老師。
校長表示,不僅男老師未向學校通報,連女學生和家長也未向學校投訴,因此,校方並不知有此事,今天將召開專案會議進行了解,不排主動聯絡已畢業的女學生及家長,了解全案後,再作為未來人評會參考。
該案男高職老師假借為女畢業生按摩,脅迫女學生幫她自慰,因為女學生本就無義務幫他手淫,該當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強制罪。
而該案又於男女性器官有關,符合猥褻的定義。男子隔衣觸摸女學生的下體及胸部,為性觸摸的行為,但其有脅迫手段,所以應非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而應論以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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