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豐原市代表會主席陳嫌,豐原市公所祕書傅嫌等人,涉嫌恐嚇公所發包工程得標廠商,以綁規格、綁材料等方式,要求設計監造、施作廠商給予工程回扣,至少從中獲得三百萬元不法賄款。
檢方指出,九十五年間,豐原市公所發包寬頻建置工程大明路段與豐東路段工程,代表會主席陳嫌,指示祕書熊嫌、結合代表傅嫌出面的林嫌,扮演黑白唱雙簧,勾結設計該工程的雲將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趙嫌,由趙嫌在工程設計中,故意以規格綁標,再向張姓施作廠商要求一成回扣金。
檢方另查出,陳嫌等人,在九十六年三、四月間,涉嫌恐嚇豐原市三陽重畫區運動公園開闢工程第二期、豐原第十二公墓納骨塔骨灰櫃位工程的設計監造得標廠商,要求比照趙嫌的合作模式,除交付設計監造工程款一成,約廿至四十萬元回扣後,另向施作廠商要求一成回扣約一百多萬元,廠商不願配合。
數日後,陳嫌找上該廠商,撂話「以我的實力,隨時要將你做掉都可以」,還比出手槍的手勢,告知「如果去檢調單位檢舉,讓你死得很難看」,廠商無奈下只好當場答應,後又反悔。
陳嫌等人為豐原市公所的代表會人士,利用豐原市公所寬頻建置工程大明路段與豐東路段工程,及其他有關豐原市公所所開放工程業務,涉嫌逼迫得標廠商,而從中抽取回扣,觸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依據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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