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拿熱熔膠條敲擊屋主頭部,尚未達到不能抗拒。論以搶奪罪,方屬正當。然而行為人趁莫拉克颱風來台之際,潛進被害人房屋行搶,依據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名失業男子趁莫拉克颱風離台前下大雨之際,大白天侵入民宅,涉嫌持熱熔膠條將屋主打傷行搶,家人及鄰居聽到喊叫聲,會同警方當場逮捕,豐原派出所今天依強盜罪嫌法辦。台中縣豐原警分局豐原派出所所長許軒鳴表示,這2名嫌疑人都姓林,年紀都30來歲,已失業3個多月,疑因缺錢孔急而犯案。
許軒鳴說,2名嫌疑人昨天下午趁颱風下大雨,侵入豐原市中山路348巷在大馬路旁的張姓被害人屋宅企圖搶劫,嫌疑人行徑大膽,一進門看到50多歲的屋主,以為1人在家,就持熱熔膠條朝被害人頭部毆打成傷。在樓上的家人及鄰居聽到被害人的哀叫聲,立即報警圍捕,警方今天將全案移送地檢署法辦。
兩名失業男子趁著颱風離台前下大雨之際,侵入民宅,持熱熔膠條朝屋主頭部毆傷,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以及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然而,他們的目的是為了行搶財物,對此論以後者即為已足!前兩罪名自屬不罰之前行為,而該案究竟屬於搶奪罪,抑或者普通強盜罪,須區分不法腕力的輕重程度而論之。若嚴重達到「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則論以普通強盜罪。
然而該案,行為人拿熱熔膠條敲擊屋主頭部,尚未達到不能抗拒。論以搶奪罪,方屬正當。然而行為人趁莫拉克颱風來台之際,潛進被害人房屋行搶,依據刑法第326條第1項加重搶奪罪:「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颱風天行搶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5款:「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故應論以加重搶奪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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