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陳前總統欲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權追訴處罰罪之濫權羈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蔡守訓、吳定亞及徐千惠三名法官。
前總統陳水扁日前遭第三度延押後,認為自己被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蔡守訓、吳定亞及徐千惠「報復、懲罰、羞辱」,三人涉嫌濫權羈押,因此昨日決定委任律師何朝棟擔任代理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陳水扁辦護律師強調,蔡守訓等人以陳水扁否認犯罪、干擾訴訟、絕食等理由羈押扁,根本就是想藉著羈押來達到報復、懲罰、羞辱的目的,明顯觸犯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羈押罪。扁辦進一步指出,目前已先針對濫權羈押提起自訴,至於枉法裁判部分,則要等自訴案成立後再動作。
是否屬實,除要有確信之證據外,還有一點很重要。陳前總統委任何朝棟律師當做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實務見解認為,濫權追訴罪所侵害的為國家法益,雖個人權益或多或少有受到侵害,非直接被害人,主要受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威信受侵害到蕩然無存,所以國家為被害人,所以民眾不得提起自訴,若提起自訴將面臨駁回自訴的情形。
但為避免民眾無法自訴,而使權益受損,民眾仍可以依據此條文向各地地檢署按鈴申告告發法官確有犯罪之情事,請檢方主動偵查。
路上被攔下臨檢,北市變警察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