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是「趁人不備」。而該案如果要奪走在人脖子上的金項鍊,必須施以有形力將金項鍊從婦人脖子拉扯下,所以仍該當「施以不法腕力」的搶奪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嘉義市出現搶金項鍊的竊賊!他到早餐店假裝買50杯米漿,趁著賣早餐的婦人倒米漿的時候,一把搶走她脖子的金項鍊,騎機車逃跑的時候,握在手上的金項鍊被監視器拍的一清二楚。
該案金項鍊的搶匪,謊稱說要買50杯米漿,在賣早餐婦人倒米漿之際。趁婦人疏於防備,而奪走脖子上的金項鍊。實務見解,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是「趁人不備」。而該案如果要奪走在人脖子上的金項鍊,必須施以有形力將金項鍊從婦人脖子拉扯下,所以仍該當「施以不法腕力」的搶奪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擺爛被解雇,反咬雇主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