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某為了離婚,教唆林姓與周姓男子去毆打妻子。然而周姓與林姓男子於心不忍而下不了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沒有處罰未遂犯,所以周男與林男對賴妻傷害中止未遂的部份不需負責。因為傷害無未遂犯,所以賴男不需負教唆傷害的罪責。
「老婆若不離婚,打一拳給5000元!」賴姓男子與妻子離婚談判,11天前帶了400萬元贍養費,還找來林姓男子、周姓女子2個打手,不料賴妻哭得太傷心,2人打不下手,賴某拒付酬勞;林男一氣之下,將賴某的400萬元搶走,警方昨天將林男逮獲,但他已花掉300萬元。
警方訝異的是,林嫌除了將搶來的100萬元交給媽媽保管,短短11天,已將其餘300萬元幾乎狂花一空,不但身上穿金戴銀,還買了一只價值50萬元的勞力士手錶,警方並進一步從他褲子的暗袋查獲毒品,訊後依強盜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
賴男企望與賴妻離婚,而叫人要毆打賴妻,賴妻若欲離婚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該案賴妻不願離婚,而這件事情又可歸責賴男,依據民法第1052條但書,賴男對此事須負責不可以以此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僅賴妻有權利得請求離婚。
該案賴某為了跟妻子離婚,教唆林姓與周姓男子去毆打他的妻子。以「一拳五千」的價碼為代價,要兩人毆打賴妻。然而周姓與林姓男子看見賴妻嚎啕大哭,於心不忍而下不了手,所以沒有打到。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沒有處罰未遂犯,所以周男與林男對賴妻傷害中止未遂的部份不需負責。因為傷害無未遂犯,所以賴男不需負教唆傷害的罪責。
而林男、周男因為沒有成功毆打賴妻,賴男拒絕支付款項,因為「打人」為犯罪之事,其所為之約定或報酬,在法律上本無請求權,所以他們的請求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這請求賴男自然可以拒絕支付。林男眼見賴男不給錢,臨時起犯意,買西瓜刀架在賴男脖子上。使賴男產生心理威嚇感,致使其不能抗拒,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男將這些錢拿來買毒品,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或同法11條之1:「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而該案周男若無跟林男有強盜賴男與買毒品的犯意聯絡,周男在此部分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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