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若以為嬰兒為死產,而企圖將其主觀認為為嬰兒「屍體」沖掉的犯意,其是否論以刑法第247條遺棄屍體罪,依實務見解,若被害客體尚未身死,尚未成為屍體,加害人之行為不另成立遺棄屍體罪。
台南縣新市鄉某紡織廠26歲女工與外勞男友珠胎暗結,6月間男友離境,女工前日上午腹痛,在廠內女廁產下一名女嬰,女工一度企圖將女嬰沖下馬桶,後又丟棄於垃圾桶,經清潔工發現,女嬰已經死亡。警方表示,如果女嬰在出生後才死亡,陳女則可能犯下殺人或遺棄致死罪嫌。
而該案行為人以為嬰兒已死,而將臍帶扯斷,之後丟進馬桶沖,沖不掉,而又丟棄至垃圾筒。其並未具備殺人故意,因為她以為嬰兒已死,除非她對嬰兒是否死亡疏於確認時,是保持著「不用看了,反正我不想要這嬰兒,有沒有死已經無所謂了」的態度而丟棄嬰兒,這種情形才具備生母殺嬰罪的間接故意。否則在案例所說的情形,應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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