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闕永發去年以一九一一萬元,向國揚建設購買新北市汐止「早安清境」社區一樓房屋,交屋後發現,打開窗戶就能看到十公尺處,有一個清朝古墓碑〈經鑑定後,屋後有古墓造成屋價減少約一百九十一萬元〉,他認為國揚故意隱瞞,提告索賠屋價減損、懲罰性賠償三百多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建商沒有告知鄰地狀況義務,判闕男敗訴。
闕男指控,去年三月購屋時,他有去房屋周圍檢視,古墓所在位置有幾顆樹擋住,因此沒看到墓碑,沒想到交屋後,樹被砍掉就看見墓碑,他認為,國揚建設刻意種樹隱瞞此事,且未善盡告知義務。
買賣房屋除了害怕凶宅之外,附近的設施也影響著房價的漲跌,所以一般民眾都希望賣方能夠提供完整的屋況資訊,以及其周邊的生活機能等等,以免購屋時做出後悔的決定,影響自己的住屋品質、投資結果。如本報導中的闕男,於購屋後始發現鄰近期房屋附近10公尺處有一清朝墓碑,但在雙方交涉買賣契約時,建設公司卻從未提及該嫌惡設施,故向法院提起買賣價金減少請求權,請求建商返還該數額之不當得利,即房屋經鑑定後所減少一百九十一萬元。類似本報導的事件時常發生,民眾應釐清建商的告知義務範圍為何,以及該如何於買賣契約擬定時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如同本案,最終求償無門。
本案闕男以物之瑕疵擔保(民法359條)、不當得利(民法179條)主張該墓碑為一般人無法忍受之瑕疵,致其受有跌價損失。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本案中該墓碑並非未於係爭不動產之基地範圍,且契約中之約定僅就房屋結構體約定保固責任,未就鄰地狀況特別作約定,故闕男無法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其受有房屋跌價損失之賠償。
而依一般房屋買賣交易情況,至多應僅就買賣標的物或其坐落基地之狀況(如該屋是否為凶宅一事),以認出賣人應否負向買受人告知之義務,對於非屬該標的物本身或其坐落基地之情形,尚不屬出賣人應負之告知義務;另外就本案契約內容中,闕男並未要求建商告知其應告知鄰地有無墳墓此嫌惡設施之約定,故法院才會據上述理由認定建商所負之告知義務範圍未擴大及於鄰地狀況。
本報導如前車之鑑,雖然建商於法並無鄰地告知義務,但民眾可在買房時把鄰地狀況的告知義務約定於買賣契約之中,一來可避免買賣雙方之後爭議,二來可作為請求法官認定之依據。
酒駕撞死人由妻頂罪 獲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