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精障兒所陽台吃喝拉撒?家暴,男子被家人虐待,幸虧鄰居蒐證報警。半年來,他常聽到樓上傳來打罵聲,但警察到現場,已經沒有證據,鄰居索性跑到對面陽台錄影蒐證。
男子被家人虐待,幸虧鄰居蒐證報警。半年來,他常聽到樓上傳來打罵聲,但警察到現場,已經沒有證據,鄰居索性跑到對面陽台錄影蒐證。男子家人雖然承認打人,但否認虐待、施暴。究竟男子身上有沒有傷痕?又是怎麼造成?醫院的驗傷報告將決定,男子將被安置還是繼續留在表姊家。
依案例事實觀察,男子似乎行為難以控制,在家裡大小便,睡在陽台,似乎無自理事務之能力。該男子若未聲請受監護宣告,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可依據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人,依據民法第15條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1110條,受監護宣告人應置監護人。而監護事關被監護人的利益保護,所以身分法事關公益,國家可以強行介入去審酌監護人是否適任,依據民法1111條之1所例示之情形,作為監護人選定的參考依據。不適任者,隨時都可以撤銷,而改定其他監護人。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第75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及同法第76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79條:「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法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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