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2014年6月間,知名女裝網路服飾品牌Catworld就發生標錯價的烏龍事件,於產品上架時因為人為疏失,使得原本一件單價199元的T恤變成1元就能買到;結果被網友發現後,在短短的1個小時內即引發網友的熱烈搶購,並在網路上分享與瘋傳。後來,雖經網拍業者緊急下架處理,但由於網友下訂單已成事實,該品牌業者坦承人為疏失及定價錯誤,並大方表示願意吸收價差,也將照常出貨給網友,結果獲得網友一致的好評。
網購因為不能看到商品實體,外觀的顏色、質感等都只能透過文字描述和照片來推斷,所以買錯商品的情況在所難免,例如商品描述某件外套顏色是紅色,消費者想買的是鮮紅色外套,但因為照片光線顏色誤差,以及買賣雙方對於「紅色」的認知不同,導致消費者收到暗紅色外套時大失所望,向賣家退貨,這個概念在法律上屬於標的物本身的錯誤。而先前提到的戴爾以及本則新聞網購商品標錯價,則屬於表示行為的錯誤。消費者買錯可以退貨,但業者標錯價可以不照單全收嗎?這涉及民法所謂「錯誤的意思表示」及「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相關規定。
依據民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錯誤」是指雙方對於意思表示的內容有不正確的認知,導致內在的想法與外在的行為不一致。而錯誤有2種類型,一是「意思表示之內容錯誤」,包含法律行為性質、當事人本身性質以及物品本身的性質錯誤,例如甲出租房屋給友人乙使用,但乙卻誤以為是無償使用、建商要買土地,該土地是否可以建築、藝術品的來源以及二手車是否為事故車等等。其二是「表示行為錯誤」,例如本案中網站商品價格誤標的情形,即屬於「表示行為錯誤」。
戴爾及網拍業者可以主張依民法第88條第1項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但是依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因為網購業者的員工本身疏失,導致標價錯誤,業者就不可以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能撤銷買賣契約,必須依約履行。
另外為了減少類似的網路標價錯誤糾紛發生,經濟部已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0年1月1日生效),其中應記載事項第5點確認機制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也就是說,業者在定型化契約中可以事先擬定「如本店無法接受您的訂單,將於收到您的訂單後二個工作日內通知您。」的類似條款,但業者不可以無正當理由或是任意以標價錯誤為由,拒絕履行已成立的契約。
不過,消費者也別抱持僥倖心態,在下次遇到標價錯物商品時,也跟著瘋狂下標,因為部分法官認為依照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的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果網路標錯價的個案情節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仍然有民法第148條規定的適用。例如本來一台要賣40,000的筆記型電腦,網購業者標錯價標成4,000元,依一般交易認知,筆記型電腦不可能賣這麼低價,除非是清倉大拍賣,在這種明顯可知是業者標錯價的情況,消費者若是抱持趁機敲一筆的心態,恐怕會被法院認定是違反誠信原則,買賣契約不成立。因此,消費者和業者的法律關係還是要看實際狀況做公平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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