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是限制事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該案如果消費者認為健身公司所標榜的終身會員的廣告有不實之嫌,而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要件: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公平交易法的職掌範圍。
30多名抗議民眾,來到公平會前高喊「某健身房陷害我,政府幫幫我」,因為這些民眾加入健身房,花了好幾萬,參加了終身會員,但是因為有遲繳清潔費的情況,卻遭健身房片面修改合約,造成他們的權益受損,所繳的終身會費,等於白費。民眾希望公平會,能夠出面幫他們討公道,不過由於副處長出面瞭解後,僅表示會協助調查,引起民眾不滿,一度發生口角;公平會還是強調會調查,但結果要2個月後,才會出爐,民眾繳交陳情書後,才逐漸散去。
公平交易委員主要負責業務範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5條為:「為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其職掌如左: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二、關於審議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三、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四、關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五、關於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項。」
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是限制事業獨占、結合、聯合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該案如果消費者認為健身公司所標榜的終身會員的廣告有不實之嫌,而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要件:「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公平交易法的職掌範圍。
然若與廣告不實無涉,純屬消費糾紛,消費者若認為健身房擅自變更契約內容,而使他們權益受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及同法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健身房的定型化契約應該事前給消費者知道。
但若非健身房所片面決定的定型化契約,而若是雙方所合意簽訂的契約,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一思ㄧ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成立後,即為生效,對兩造當事人都有拘束力。除非兩造當事人都願意修改,而成立新契約。
片面更改的契約,非但無效,修改契約條款的一方,還可能觸犯刑法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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