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簽發本票、借據 遭賭場討債

報載台中市一名許姓高中生,今年暑假在一家撞球場內賭博輸錢,向撞球場陳姓老闆借4萬5000元,陳姓老闆更要求許姓高中生簽下4萬5000元本票與借據各1張。陳及黃姓員工認為這名高中生不還錢,陳某竟夥同黃某開車到學校討債,並通知教官來處理,雙方遂僵持在學校大門前,2人亮出借據與本票影本,要求校方叫許姓高中生出面處理債務,但教官堅持拒絕,還要求2人把車移開。2人卻謊稱「車子的倒車檔壞掉」,硬是把車擋在校門前,企圖影響校方車輛進出,教官報警後,偵查隊將2人依賭博罪與妨害自由等罪嫌,將2人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這回來說明關於新聞許姓少年的行為會有什麼責任。國、高中生因為正處發育、叛逆期,難免會受到外界形形色色的新鮮事物所誘惑,新聞社會版也偶有黑幫入侵校園、青少年染毒或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等,但因為青少年涉世未深,在刑事及民事上應負的責任有合理的包容,所以在刑事法的責任能力有所限制,而民事行為能力部份,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因未成年人的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定代理人須負

  • 連帶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規定,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處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例如10歲小學生偷竊便利商店物品,小學生不必負擔刑責,無罪;而本則新聞的許姓高中生涉犯賭博罪,若未滿18歲,可以減輕刑事責任,法官審理時若認為許姓少年犯罪尚非重大不宜受刑事處分時,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施予保護處分。

    至於民事的部份,7歲以上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稱為「

  • 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或契約行為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有效,否則未得同意的單獨行為(例如拋棄、簽發票據)無效,未得同意的契約 (例如學生打工的僱傭契約、買賣、贈與等)效力未定。但若是未成年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上所必須的行為,就不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許姓高中生簽發的本票和借據有效嗎?票據行為屬於單獨行為,則除非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否則依法未成年人簽發本票的行為無效,該4萬5千元的本票為無效票據。至於借貸契約的部份,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如果事後承認的話,契約就生效;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承認,那契約就不生效力。以上的規定,目的在保護未成年人,但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讓他人相信自己以年滿20歲,或者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因為不值得保護,依法所做的行為有效,就必須負責到底。

    <成功案例>

  • 偽造他人簽名開立本票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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