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98年中港大飯店股東邱坤德過世,其媳婦及兒孫認為邱錦珠(邱坤德長女)名下之股份,是邱坤德借名登記,向法院訴請邱錦珠返還股權。邱女在一審敗訴,二審(承審法官胡景彬)透過弟媳黃玲玲牽線,行賄300萬現金(黃玲玲報500萬暗槓200萬,另涉詐欺罪起訴)及市值4萬餘元琉璃藝品給胡景彬3房黃月蟾(黃玲玲之堂姐),讓該案在二審時,胡在審理中對邱較有利的偏頗見解,向對造施壓強力促使兩造和解,讓邱錦珠不至於全盤皆輸。律師林松虎與胡私交甚篤,因此引介邱錦珠委任林松虎並謀畫訴訟策略,並就收賄提供助力。
經特偵組追查下以貪汙罪嫌將胡及相關涉案人起訴,近日台中地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處18年徒刑、併科1000萬元、褫奪公權8年,黃月蟾(胡之3房)共同收賄判12年、併科400萬元,另居間介紹的林松虎律師,依共同收受賄賂判6年,被告邱錦珠行賄罪判10月徒刑、附帶捐款100萬元、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黃玲玲行賄罪判11月、褫奪公權2年,詐欺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廖信利詐欺罪判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法官裁定,胡的4647萬餘元財產交代不清,胡與黃婦住處及保險庫查扣2653萬現金遭沒入,但查扣的大批人蔘禮盒及數百瓶洋酒法官認與本案無關,未宣告沒收。
公務員涉貪的案件頻仍,近年來為了肅清公務員貪圖不法利益的歪風,檢調單位不遺餘力地徹查,法務部甚至成立了廉政署進行防貪、反貪及肅貪。關於公務員涉瀆職、貪污等案件,除了必須承擔公務員懲戒的行政責任,還須面臨刑事責任,刑事的部份有
貪污治罪條例(原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為特別法,優先於刑法適用,也就是說當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都規範的行為時,以貪污治罪條例為準,該條例拘束的對象不僅只有貪瀆的公務員本身,共同犯該條例的非公務員之人,也必須受該條例規範。貪污治罪條例除刑責較刑法重以外,就「不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加以規定,甚至有「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收受贓物罪」、「誣告罪」等公務員貪污相關的衍伸犯罪類型。
貪污案件具有隱密性,被發現時常已距犯罪時日甚久,證據可能已被湮滅,且犯罪所得多被隱匿,多是寄放在親戚朋友或是人頭戶名下,導致查證困難,影響打擊貪腐之成效。因此參考國外立法增設財產來源不明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之1條),當公務員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6條或是刑法瀆職罪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檢察官在偵查相關犯罪時,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
胡景彬就審理中港大飯店一案,本應依法公平審判,但卻違背依法審理的職務,不僅偏袒邱錦珠,還一再拖延訴訟、迫使雙方和解,並因此收受高價琉璃藝品、現金以及不明財產4000多萬,因此法院判胡景彬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義務收賄罪以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1000萬。至於褫奪公權8年的部份是「從刑」,刑事處分的種類有「主刑」和「從刑」,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從刑有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而褫奪公權就是剝奪刑事被告擔任公務員或是公職候選人的資格,被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被告,會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至於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得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懷孕避羈押,毒女嗆要繼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