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不少房仲業者為了加強待售物件的能力與曝光,會花費心思拍攝銷售的房屋物件,再上架網站進行廣告。高雄永慶不動產賴姓房仲發現自己拍攝的物件照片,遭其他2名同業使用,認為侵害其版權,經賴姓房仲告知後,其中一名蘇姓業務員起初堅不認錯,並稱是從Google搜尋後下載使用,照片上並沒有浮水印與所屬版權,因此認為網路照片可以未經他人同意任意使用,但蘇業務員事後仍向賴姓房仲致歉,並將照片下架。
因為網路的虛擬性、便利性、自由性,民眾在享受網路世界時,若不謹慎注意各種使用規範,將會產生許多問題,舉凡
在網路照片或圖像的使用上,除非著作權人或肖像權人有註明可以自由轉載,否則未經同意而使用將會觸犯
或許會誤以為只要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都可以使用,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公開於網路之資訊並非均為無償而得任意使用,倘若非基於合理使用而不設限,則有可能因資訊開發成本高於重製成本,造成資訊之產出者無意從事創作生產。故具創作性之公開著作,經無商業或牟利目的之重製、公開傳輸,雖僅利用該著作,而非屬轉化性或生產性使用,惟仍不得犧牲著作人利益而容許其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也就是說網路資訊如果未加限制使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會導致資訊提供者不會再創作、提供或公開,因此網路資訊、照片只有在取得
另外,最近熱門的話題中關於好萊塢眾多女星的裸照遭駭客破解,也在網路上被恣意散布,不僅是駭客觸法,甚至是分享連結、散布裸照等,也必須負擔共同侵權責任並成為刑事共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作出解釋:「利用通訊軟體L000 轉傳電影連接網址給好友,使您的好友可透過點選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如Y000000),此並不直接涉及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須注意的是,若您明知該連結網址之影片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音者,卻仍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好友,則將有可能與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第三人間,成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一併提醒民眾注意。
<成功案例>
撥放未授權的照片,桃市政府侵害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