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北市一棟6樓大廈於8年前完工、住戶進住後,陸續發現地下室、化糞池、消防水池內的連續壁未施作保護層及佈滿鋼筋外露等瑕疵,安全結構有問題,訴請建商賠償。建商辯稱地下室安全結構是因為潮濕滲水,且不會影響房屋安全結構。高等法院囑託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審理後認為,建商確實沒有依照設計圖施工,且房屋安全結構確實有瑕疵等疏失,因此判決建商必須分別再賠償6名住戶53萬元。
買房對多數民眾而言是終生大事,辛苦賺來的積蓄,就是希望能讓家人有個安全無虞的居所,但買賣房地產是高總價,相較於一般產品的買賣,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的瑕疵和糾紛,如果買公寓、大樓,最常發生的莫過於漏水問題,若是在買賣房屋、交屋後發現漏水,除了釐清漏水修繕責任外,買受人還可以向出賣人,例如前屋主或是建商要求負責修繕、退回部分款項,若情況嚴重時甚至可以解約,這就是民法規定的出賣人
所謂「瑕疵」包含實體物品的瑕疵,例如房子的建築結構、汽車、家電等等,摸得到的實體物,以及權利行使上的瑕疵,也就是實體物品衍生的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等,賣方不能提供有瑕疵的東西,必須就買賣標的物的價值、品質或效用上瑕疵負擔保責任。
在買賣不動產上常見的瑕疵,例如漏水屋、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坪數短少等,當買受人受領標的物時發現有交易上重要的瑕疵時,應依民法的356條從速通知出賣人,建議以
當出賣人是建商時,買受人除了提起訴訟主張以外,還可以先向各縣市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
地方惡煞為乾妹出頭,義憤傷害與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