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嚴密訓練,警方破獲

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該集團目的是為了詐欺,詐欺為犯罪的一種型態。依據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詐騙集團如今邁向企業化經營,不但有詐騙SOP,現在更有「職前訓練」。基隆市警方29日破獲一個以韓籍金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他不但有一口流利的京片子,更在集團中實踐軍事化訓練,要求新進員工同住訓練中心,每天早上7點20起床、晚上10點熄燈,還有一連串密集的課程,儼然就像一般企業的「職前訓練」。

法律評析

詐騙集團也走企業化分工?歹路不能行

看過電視劇「痞子英雄」的人一定知道裡面有個國外訓練有素的犯罪集團薩克奇,在各國從事殺人及種種犯罪計畫。刑法第339條以下有詐欺罪處罰之規定,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該集團目的是為了詐欺,詐欺為犯罪的一種型態。依據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而依據同法第3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五年。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第三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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