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遭訴業務侵占

報載涵碧樓大飯店實際負責人賴正鎰,明知公司款不得任意借貸給任何人,竟於二○○三年間起到二○○六年間,因應妹婿許舒博資金周轉上的需求,指示財務長林慶豐,將涵碧樓公司帳戶裡的一千二百萬元現金,匯到許的帳戶,侵占公司款項。台中地檢署昨依業務侵占罪嫌將賴、林提起公訴。

涵碧樓發表聲明,表示二○○三年公司借款給他人的法令已除罪化,因此現在被控業務侵占罪,應是檢察官對法令見解不同。台中檢方表示被告曲解法條,業務侵占罪至今並未除罪化。

檢察官指出,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除公司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與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是任何人,認為賴、林將公司款項擅自借貸給他人,違反《公司法》,也觸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公司法》部分將受行政罰處分。

法律評析

公務員挪用公款除了會觸犯刑法公務侵占罪以外,還有貪汙治罪條例;若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公司職員、董事、經理人等,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會構成業務侵占罪。上述新聞賴正鎰等人主張是基於公司法的合法借貸,但檢察官則持不同意見,雙方各說各話。檢察官會認為賴、林二人有

  • 業務侵占罪嫌,無非是因為賴指示林陸續將款項自公司帳戶領出後,再以林的私人名義匯入許的帳戶。究竟公司的借貸行為是否合法?跟業務侵占罪又有什麼關係?

    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只有在:1.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行號;或2.有資金融通必要之公司、行號,貸與資金不得超過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這二種情形下

  • 公司的借貸才是合法的,否則公司負責人及借用人必須對公司負起連帶返還、賠償責任。

    刑法業務侵占是指「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構成業務侵占罪。」例如公司董事代表公司與他公司簽訂合約並收受款項,擅自挪用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該當業務侵占罪、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負責收取住戶繳納之管理費及處理管理委員會收付費用等業務,為總幹事基於業務上關係所持有之物,總幹事將款項侵吞據為己有,已觸犯刑法業務侵占罪。

    涵碧樓雖主張是公司合法借款,但公司借款限於公司與公司間或公司與行號間的借貸,縱然涵碧樓可舉證許舒博與涵碧樓間有業務往來,但為什麼是將款項領出後再以林慶豐私人名義匯給許,而不是直接以「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匯款呢?既然賴指示林將款項領出以私人名義匯款,侵占涵碧樓的款項,客觀上已構成業務侵占行為,但仍待檢察官就二人侵占款項的主觀犯罪故意加以舉證  。

    另外補充,若是依照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的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受損金額未達五百萬元依刑法業務侵占及
  • 背信罪相關規定處罰。

  •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