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許姓男子狂叩無聲電話騷擾大學同窗游姓女子,不分日夜狂叩,最多日打10通騷擾電話,導致游女生活在恐懼中,身心俱疲,還去就醫看精神科,因此提出民事訴訟求償15萬元。
許男透過書狀表示,雖然通聯顯示的發話號碼是他的電話,但他沒有打電話騷擾。許男沒有出庭,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最後依一造辯論判決,判決許男應賠償10萬元。
男女朋友在交往時濃情蜜意,但是緣份盡時最圓滿是能好聚好散,不過就是會有走不出情傷的恐怖情人反過來對舊情人進行報復,電話瘋狂連環call、簡訊騷擾甚至是到舊情人住處傷害舊情人或其家人,這些情節天天在上演,遇到這樣的問題時有法可管嗎?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觸犯
電話或簡訊騷擾,必須視具體內容判斷是否構成恐嚇罪,假使以:「不會讓你有好日子過。」、「要讓你生命不保」、「最後警告你們,今晚開始你們家人及每天工作地方要多注意小心.你們每天出入時間我們都很熟悉.我們手中有你們全家及親人所有重要資料,家用電話自己去想」「小心!看看銀色車子如何」等語,顯然係欲以將來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暴力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且已經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害怕身體安全受到威脅,已構成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但是若電話騷擾的內容並不會害及受害人安全性,例如本則新聞的許男僅以無聲電話進行騷擾,因為受害人並沒有接聽電話的義務,許男不觸犯強制罪也不會構成恐嚇罪,許男沒有刑事責任。但如果造成受害人精神壓力並因此就診,受害人還是可以訴諸民事求償
姑且不論電話騷擾是否構成恐嚇罪,應該要留意的是連續長期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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