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家認祖歸宗案淺談親子關係

報載王永慶四房子女羅氏姐弟認祖歸宗案一打就是五年,羅氏姐弟主張與王永慶有親子關係存在,因為有相關證人出庭作證,且王永慶的繼承人拒絕DNA鑑定,一、二審法院據此判決羅氏姐弟勝訴,但到了三審卻翻盤,最高法院認為繼父羅景祺與羅氏姐弟是否存有「擬制收養關係」、王永慶的配偶到底是誰等問題,有待釐清,因此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中。

法律評析

到底羅氏姐弟能否成功認祖歸宗,除了血緣上親子關係的認定,還有些問題待釐清,或許羅氏姐弟只是單純希望回歸本姓,也認為配偶到底是誰跟他們的請求沒有關係,但其實大有關係,而且也會是決定官司勝敗的關鍵之一。而養父羅景祺有沒有收養的意願,也是重要關鍵。認祖歸宗牽涉的問題層面相當廣泛,除了DNA鑑定、相關事證的提出,還涉及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

假設只是單純的生父過世、私生子女(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要認祖歸宗的情況,非婚生子女和生父間雖然有血源關係,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繼承權,因此法律有「死後認領」和「

  •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2種途徑提供給非婚生子女救濟,這2種方式都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非婚生子女為原告、生父的繼承人(包含配偶)為被告,這是訴訟的第一關,也是本件中最高法院為什麼會主動提及配偶到底是誰的原因,繼承人缺一不可,如果繼承人有漏列,應該將繼承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才會符合程序要件,否則在這第一關就會被裁判駁回,因此,三房李寶珠究竟是不是王永慶配偶跟羅氏姊弟有很大關係,其律師應注意這部份是否有漏列,並追加李寶珠為被告。

    另外一個關鍵點在於已逝的羅景祺和羅氏姊弟之間到底還有沒有「擬制的親子關係存在」,也就是究竟有無收養關係。有血緣關係的親生子女,一經出養後,和親生父母只剩下血緣關係,關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出養而終止,也就是說一經出養,就免負扶養義務,也喪失繼承權。而收養未成年子女的成立要件相當嚴格,必須要有親生父母的同意書(經公證)、收養契約書等文件,備其後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但是在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以前,要件沒有那麼嚴格,除了書面以外,只要養父母有自幼撫養的事實,並有以之為子女的意思就可以成立收養關係,也因此羅景祺是否有收養的意思,才會成為本案的關鍵,如果還存有收養關係,羅氏姐弟就必須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再繼續處理認祖歸宗訴訟。

    這個案件其中還有一個關鍵的轉折,原本羅氏姊弟的律師是提起「死後認領之訴」,但是這個方是存在很大的弊病,縱使勝訴,還是不能繼承生父的遺產,因為現行民法規定,

  • 認領的效力溯及自非婚生子女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的權利不因此受影響,因此,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已經分配給原本繼承人的遺產。羅氏姐弟的律師注意到這點,所以在訴訟打到一半時,改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迴避掉不能繼承遺產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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