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脅迫被害人,有使被害人難以抗拒的意圖,非只屬於普通搶奪罪。該案應論刑法第328條第1項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近日超商搶案頻傳,在桃園也有嫌犯缺錢花用,刻意鎖定店員瘦小的超商持水果刀行搶,雖然得手2000多元,不過行搶當時連口罩和安全帽等偽裝都沒有,也因此很快就被警方逮捕到案。
該案力姓嫌犯專挑瘦小大夜班店員行搶,搶超商過程中,拿刀威脅店員,逼他將錢交出來。力姓嫌犯係持刀使超商店員面臨現在之危害(脅迫行為),非告知以未來之危害,非屬恐嚇取財罪。
而拿刀脅迫被害人,有使被害人難以抗拒的意圖,非只屬於普通搶奪罪。該案應論刑法第328條第1項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輾屍拖300米,男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