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三年前砸203萬元,向某醫師買下中古保時捷經典款,兩年後以235萬元轉賣,買家回原廠得知該車15年前曾「大修」,屬重大事故車拒買,陳男控告醫師要求解約返還購車款,但法官認為,買賣契約已約定如有疑慮應於交車7天內回原廠檢查並告知,否則不負責,判陳男敗訴。
本件雙方當初簽定的汽車
再者,民法第360 條雖有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但依此規定的要件,必須以品質的保證責任有效存在為其前提。本件醫師依約定對於「絕無重大事故」的品質保證,已因陳男在交車七日內,並未會同至原廠檢查確認而解除條件成就,醫師已不用負保證責任,陳男據請求契約不履行之
※ 分辨重大事故車須知
分辨重大事故車須知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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