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務局長等人涉嫌利用監督之事務,圖利養蝦戶救濟金數億元,涉犯刑法第131條第1項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以下罰金。」而依據刑法第131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雄港務局承辦紅毛港遷村案涉嫌圖利養蝦戶救濟金數億元,高雄檢調昨天傳喚港務長蔡嫌等22人,經漏夜偵訊,港務局專門委員劉台安被檢方聲押,蔡丁義等4人交保,其餘飭回。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啟明昨天率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員、檢察事務官等多人搜索港務局,查扣相關文件資料,並將蔡丁義、專門委員劉台安等15名港務局員工帶回市調處偵訊,另傳喚7名養蝦業者到案,釐清承辦人員有無擅自使用「紅毛港遷村第三次修正計畫」剩餘款7億元,對非屬該計畫的蝦業養殖場業者發放救濟金數億元,以及有無查估不實情事。
依據交通部組織法第18條之1:「交通部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港務局;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而依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第14條:「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之規定。本局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港路局人員為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公務員。
該案高雄港務局長等人涉嫌利用監督之事務,圖利養蝦戶救濟金數億元,涉犯刑法第131條第1項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以下罰金。」而依據刑法第131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花千萬蓋蚊子館,鐵工局東工處長涉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