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電源充電引燃 用戶觸犯失火罪、判拘役30天

      台中有一位郭姓女子,將行動電源擺在房間床上充電後就出門上班了;沒想到離家2小時後,行動電源起火燃燒,將套房的裝潢和家具全都燒毀,雖然事後郭姓女子表示自己是正常使用行動電源,但經鑑定後確認行動電源就是起火原因,加上燒得焦黑的電源已無法判斷廠牌,因此法官最後仍判郭姓女子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今年北市環保局稽查市售行動電源,發現不合格比例佔了3成,因此民眾在選購電源上要格外注意,同時充電時也切記不要充過久,以免電源過熱,釀成祝融之災。
 
(轉載自由時報2014-05-27新聞)
法律評析
      本則新聞除了郭女觸犯刑法以外,還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房東可以向郭女求償裝潢和家電被燒毀所受損失;另外,若郭女使用的是不合格的行動電源,房東尚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請求連帶賠償。以下就各層面的問題分別說明。
 
      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為,不處罰「過失」的行為,但是當過失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傷害或公共安全時,刑法特別規定也須負刑事責任,例如過失致人於死、過失致人受傷以及「失火罪」等,失火罪的意思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若是行為人出於「故意」縱火,則成立「
  • 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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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女雖表示有正常使用行動電源充電,但是將行動電源放置在床上等易燃物品附近,郭女可以預見可能因為行動電源的防過熱晶片失效導致電池燃燒,而且行動電源的平均使用年限只有1~2年,應定期更新,因郭女的過失行為,導致燒毀裝潢、家具,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郭女應負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罪的刑事責任。
     
          另外,郭女就租處裝潢和家具被燒毀,也應負民事責任。郭女(承租人)和房東有訂租賃契約,郭女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郭女違反保管義務導致租處裝潢、家具毀損,房東可以依租賃契約關係及侵權行為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向郭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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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提醒的是,若郭女使用的行動電源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要求的15項安全檢驗標準,該商品也就欠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商品製造人、企業經營者、經銷商、進口商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的要求,商品製造人等相關廠商應就裝潢、家具被燒毀的損害,負連帶
  •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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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一、刑法第175條:「Ⅰ.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Ⅱ.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Ⅲ.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
     
    二、民法第184條:「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三、民法第432條:「Ⅰ.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Ⅱ.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四、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Ⅰ.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Ⅱ.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Ⅲ.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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