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賭場蔡姓負責人及屋主等嫌犯,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營利,涉犯刑法聚眾賭博罪,負責把風的人,參與犯罪過程輕微,為刑法第268條的幫助犯,作莊與輪流合資,因為已全程參加犯罪過程,應論以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的直接正犯。
雲林斗六警分局直搗賭窟,昨晚在雲林縣莿桐鄉四合村破獲大型職業賭場,當場查獲蔡姓犯罪嫌疑人為首的4嫌、賭資新台幣83萬多元、男女賭客及屋主共23人,全案今天移送法辦。警方表示,蔡姓嫌疑人夥同陳姓、林姓、許姓等嫌疑人,合資並輪流作莊及把風,以骰子、撲克牌等為賭具,供賭客下注,現場查獲賭資83萬3715元,全案依違反賭博罪嫌,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該案職業賭場蔡姓負責人及屋主等嫌犯,涉嫌提供賭博場所,以及聚眾賭博以營利,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而在旁邊負責把風的人,參與犯罪過程輕微,為刑法第268條的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作莊與輪流合資,因為已全程參加犯罪過程,應論以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的直接正犯。
而去賭場賭博的賭客,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而賭博之器物與在賭櫃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是否為犯人所有,警方查獲均可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
孩子是我親生的,法定生父卻不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