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在2008年間借50萬元給友人,對方簽發一張本票交付陳先生,陳先生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因案在監執行中,如果由家人寄本票來的話,獄方會在本票上由左上到右下畫一條線,但陳先生擔心本票上依此做記號會喪失法律效力。
依據《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依陳先生所述,獄方在本票上由左上到右下畫一條線,會被視為未記載而不生效力,故本件本票之法律效力不因被畫線而受影響。
但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於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則本件之
雖然陳先生的本票,已罹於時效,但建議陳先生仍可將本票原本、或本票發生原因的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匯款單等,一併提出作為債務人受有利益之證明文件,據此提出償還利益或返還借款50萬元之訴訟。惟提起訴訟需要繳交裁判費給法院,建議也可以用發
未履依約對母親負扶養義務,法官判贈與的4筆不動產應歸還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