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女於工作中時被主管劉男觸摸胸部,劉男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行為,對李女造成侵犯性,干擾其人格尊嚴。劉男實已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款,職場上的「性騷擾」規定。
(二)依
(三)
憲兵不忠貞,軍方勒令退伍,重婚與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