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宗教等藉口,使他人與之性交的行為越來越多見,但此一案件通常雙方各執一辭,較難證明行為人係是否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下所為強制性交的行為,尤其在性交前曾以言語行騙,使被害人誤信其言為真,而同意與之性交者,更無從證明其行為係違反性交意願。
台北市一名單身熟女,日前與男網友用即時通聊天,傾訴近來諸事不順,男網友自稱精通風水勘輿,主動至熟女家協助改運,未料男方藉口以「天人合一、男女交媾」解厄,將女方壓在床上發生性關係後,還索取八百塊的紅包;事後熟女驚覺遭騙財騙色報警提告,男網友昨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案被害人雖於完事後察覺被騙,但在性交前男子說明「為改運」為由,被害人於事前未表明不願為此行為,而進行交媾,並且仍於完事後交付性行為前雙方約定的八百元『酬金』。
(二)此一情形下,只要被害人可以證明該男子有說出「如果不性交,就會發生災難!」等語時,就可以認定該男子已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以惡害的告知來使被害人心生恐懼,進而成立強制性交罪。
30萬借一個月還570萬,不成立重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