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某種苗場44歲張姓司機,在民國102年間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車在台中市新社區撞到橫越馬路的唐姓路人,唐經送醫急救不治。酒駕撞死唐姓路人由妻頂罪,經檢方追查發現,張男與死者家屬和解。台中地檢署偵結以緩起訴處分。
(一)一般人所謂「酒駕」,即為法律上所稱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就符合酒駕罪要件,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補充
(二)而關於妻子頂替罪之部份,刑法第164條第2項,意圖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而頂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為,客觀上需有犯人或有逃脫人存在,方有頂替可能。而行為人只要有頂替的行為即為足夠。而主觀上,需行為人有頂替的故意,且出於藏匿犯人或脫逃人或使之隱避的不法意圖,方構成本罪。而再依刑法第167條之規定,身份為配偶而犯第164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妻子為張男之妻子,妻子頂替張男之酒駕罪,雖符合頂替人犯罪,但再依刑法167條,妻子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而張男的部份,實務上,對於酒駕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人於重傷的案件,通常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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