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掌呼掉同窗情 判拘役10天

屏東科技大學兩名三年級男生,因畢業專題分組問題鬧翻,黃同學當眾掌摑張同學,挨打者不甘受辱提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一百萬元。刑庭法官認為兩造無法和解,求償金額與原告傷勢不符比例原則,衡量被告身分與犯後態度,判處黃同學拘役十天,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抵一天。

法律評析

(一)刑法對

  • 傷害罪之構成要件,為加害者需主觀上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而也確實造成了被害人有傷害的結果。本案中,由於黃同學明顯可看出其為吵架鬧翻後,怒氣之下摑巴掌,為故意的行為,而嗣後張同學自己前往醫院驗傷,驗傷結果雖未符合刑法第10條重傷的程度,但其為輕傷之程度,已經侵害了張同學的身體法益,其符合輕傷罪要件。其刑度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又黃同學當眾於教室內摑巴掌,其教室如果是一般人可進出可見聞則可能可另外成立刑法309條

  • 公然侮辱罪。而拘役即為所謂「拘役」乃將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在一定之期間內,將犯罪人拘留在特定的場所(看守所),使其服勞役,並短期間剝奪其身體自由之刑罰。
  • 易科罰金之要件: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3. 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也能達到矯正的效果或能維持法秩序。符合以上3要件時,即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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