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六年前到連鎖速食店消費,因盛裝熱紅茶的紙袋突破裂,高溫八、九十度的紅茶,直接傾倒灑在她的肚子及鼠蹊部,留下難看疤痕。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速食店沒用膠帶固定杯蓋,杯身也沒印製高溫警語,判速食店須賠一百零四萬元,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判速食店須負擔五十萬元懲罰性賠償,共一百五十四萬元。
此案是國內速食店因熱飲燙傷顧客,遭法院判懲罰性賠償的首例。一審法院原認為,速食店員工已盡告知義務,口頭提醒顧客紅茶很燙,判速食店免賠。但陳女上訴後,高院檢視速食店的員工作業手冊,發現手冊已明文規定「熱飲須以膠帶十字封口」,但速食店員工不僅沒使用膠帶封口、商品也未印製高溫警語,甚至還使用易破紙袋盛裝熱飲,已違反《
法官最後判決,速食店及員工須連帶賠償少女醫藥費、精神損失一百零四萬元,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判速食店須賠償
「懲罰性賠償金」規定之目的在於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的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根據原始賠償金額,再多處罰企業經營者賠償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的倍數,視企業主出於過失或故意而定,若法院認定屬過失犯錯,可加賠一倍左右;若認定是故意釀禍,則懲罰性賠償金額可提高至三倍。例如企業主疏失讓顧客受傷,顧客所受損害為50萬元,法院可再加判賠50到15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補充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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