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林姓父親雖然運送裡面有烏茲衝鋒槍的盒子寄放到農會的保險箱,若林姓父親是被欺瞞而運送,不知道裡面到底是什麼東西,因為沒有犯罪故意,不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罪名。
警方帶著林姓嫌犯的父親,來到土城農會,原本父親臉上還掛著笑容,等到警方打開保管箱,看到兒子說非常重要的物品,居然是一把烏茲衝鋒槍,他的父親再也笑不出來。警方:「現在我打開這個盒子,看這是什麼東西,這個東西是你兒子的,當初你在他房間發現,原本要把它丟掉。」
林姓嫌犯持有槍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並觸犯同法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與妾上床不成立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