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的刑罰確定加重。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提高酒駕刑責,明定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五月廿八日遭酒駕撞成腦死,名醫柯文哲施救也難回天,在社會氛圍下,加速這項提高酒駕罰則的修法。
曾御慈的遺憾引發民眾對立法院擬加重酒駕、肇逃刑責修法進度的關注,促成立法院的行動,立法院於會期最後一天,通過重罰酒駕及肇事逃逸的《刑法》第185-3及之185-4修正案。 新法內容,包括服用酒類及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與酒駕超標都可處兩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服用酒類及毒品、麻醉藥品致人於死者由現行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由現行法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曾參考德國、美國的標準,訂出酒呼氣所含酒精成分已達零點五五毫克以上,因肇事率為一般人的十倍,作為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標準,而酒測值在0.26~0.54毫克者,則要輔以其他異常駕駛行為作判斷。以往實務上認為「不能安全駕駛」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除了參考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外,並應衡量行為人當時之精神狀態、駕駛車輛之情形以及對於交通號誌或指揮之遵守能力,不能斷然以酒測值作為是否成立犯罪之唯一標準,所以曾出現駕駛人雖酒測值超標,但現場生理檢測卻可直線行走及金雞獨立等,而獲判無罪之荒謬判決。
而此次修法新增「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已明文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濃度達0.05%以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都視為不能安全駕駛,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及其相關單位於法案通過後兩個月內,統一酒駕累犯罰則標準,若於期限內無法達成,應嚴懲相關失職人員。
酒駕和肇事逃逸修法前後刑責比較
修法前
修法後
吸毒、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毒、酒後駕車致人於重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車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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