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由金瓜石、九份下山的基隆客運正要靠站停車載客時,司機一時未留意先撞倒陳婦後,車子繼續向前行駛,結果就將她的左手臂卡在右車輪底下。公車司機依據刑法第284條後段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台北縣瑞芳火車站在27日早上傳出公車輪胎壓傷人的意外!婦人陳美惠疑似等公車時太靠近車道,司機沒留意而撞倒她,結果她整支手臂就被壓在輪胎下,所幸在20幾名狀漢聯手搭救下,婦人才順利脫困。
該名公車司機涉嫌因為一時疏忽撞倒陳婦,搭載乘客後,車子繼續向前行駛,結果陳婦的左手臂卡在右輪車底下,所幸在消防隊與圍觀民眾等20多名壯漢合力將公車右輪抬起,順利將陳婦的右手臂拉出。公車司機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陳婦的右手臂不慎壞死須截肢,依據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成立刑法第284條後段:「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性侵被害人,檢察官與減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