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被一名已退休的同事欠錢,該同事近幾年來僅常還少數金額,陳先生因此欲對該同事的軍公教月退俸聲請強制執行還債。陳先生手上有對方簽下的借據和本票,雖對方允諾到期時會還錢,但卻已超過借據及本票日期多時,仍未還款。
關於
至於借據是借貸行為的表彰,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本件的請求權時效如果尚未屆滿,則可持借據向同事追討,或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方若收到裁定,20天內沒提出異議,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但此條文是為保障軍公教退休人員,保有本身退休金的權利,一旦該款項撥入退休人員帳戶,無論是月退或一次退,均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本件陳先生在未超過前開請求權的法定期間內,可以該同事的帳戶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
遛狗不拴鍊,害人摔車飼主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