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惡夫因春節出遊問題與妻口角,竟在大賣場內當眾將妻打倒在地,還揪妻頭髮拖行至店外人行道,妻被打得鼻青臉腫,妻事後表示不想提告。
該名莽夫為了生活小細節不分青紅皂白將太太揍成豬頭,已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規定,惟太太不願對先生
再則該名惡夫將太太拖行至店門外人行道,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已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假如妻子的行動自由已被限制無法自由離去,則夫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的妨害行動自由罪。
關於惡夫嗆「妻不如狗」部分,因在大賣場內屬於公開的場域,許多人來人往,其辱罵聲旁人得共見共聞,其已對妻的人格權造成侮辱,顯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
本案當事人為夫妻關係,適用
消費者要求解約求償時,須注意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