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為了保護幼年男女身心健全發育,因此明定與幼年男女發生關係者,縱然雙方自願,仍須接受法律處罰。但又考慮到年幼無知的少男少女,有時在意亂情迷的情況下,不小心發生了性關係,直接受到刑法的處罰,又嫌過重,故規定18歲以下的人犯前條之罪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檢調機關才會偵辦。
一名未滿16歲的女高中生,寒假期間離家,跑到大她2歲的學長家住了2天,回家後在父親追問下,女學生承認在「兩情相悅」下有親密行為,父親則氣急敗壞,跑到警局告對方性侵。
雖然本件的少女一再說自己是「自願的」,但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和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發生性行為的話,會被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是為了保護幼年男女身心健全發育,因此明定與幼年男女發生關係者,縱然雙方自願,仍須接受法律處罰。
縱然是兩情相悅,本件的學長仍可能會有刑事上的責任。又考慮到年幼無知的少男少女,有時在意亂情迷的情況下,不小心發生了性關係,直接受到刑法的處罰,又嫌過重,故增加了2項備註條款,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的人犯前條之罪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29條之1後段則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了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要被害人提起告訴,檢調機關才會偵辦。本件少女的父親已經向警方提告,因為學長未滿18歲,依前述之227條之1,還是可以減輕刑度或免受刑罰。尤其是和對方和解及取得諒解,更有助於刑度的減輕。
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條之1後段:「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老師撞騎士 國賠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