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行使塑膠貨幣,及觸犯刑法§201-1偽造、變造及行使塑膠貨幣罪,會員卡、儲值卡等皆屬於公司為回饋會員而提供的塑膠貨幣,使用權人得利用塑膠貨幣進行儲值加油金、商品換購等便利的行為,因此,塑膠貨幣在法律上也被定位為有價證券的一種。
中油加油站韋姓工讀生等6人,被控利用中油發行的VIP會員卡、儲值用捷利卡及帳務系統漏洞,涉嫌以虛登、侵吞等方式盜取紅利點數,再轉為捷利卡儲值金,向中油附屬商店購物,在台北市和平西路某加油站打工半年,不但詐領高達40萬元,後來經口耳相傳,將詐財手法傳授其他資深工讀生,讓謝姓和陳姓同事各詐得11萬與9萬元,呂姓、范姓及郭姓同事則以紅利點數換得1萬元、3000元與4000元商品。
刑事責任: 會員卡、儲值卡等皆屬於公司為回饋會員而提供的塑膠貨幣,使用權人得利用塑膠貨幣進行儲值加油金、商品換購等便利的行為,因此,塑膠貨幣在法律上也被定位為有價證券的一種。
偽造、行使塑膠貨幣,及觸犯刑法§201-1偽造、變造及行使塑膠貨幣罪,其規定如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部份: 六名工讀生藉由電子系統疏漏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中油公司得向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民法§179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因此,六名工讀生除負刑事責任外,尚需賠償不法獲利的金額。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若對子女不利,該處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