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由於大部分學生簽約時未滿廿歲,甚至有人才十六歲,業者事後也沒有取得學生家長的承認,基本上契約並未產生效力。消保官表示,業者在調解時當場同意接受學生退書,並返還學生已繳的價金,未到期的款項也不必繳納。
市府消保官近日接獲某大學十餘名學生申訴,他們在校園內經書商推銷,分期付款購買數萬元書籍,日後想退書卻已超過消保法規定的七日猶豫期限,書商拒絕退費。市府法制局表示,學生簽約時大部分都未滿廿歲,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依民法規定,所簽契約並未生效,經協調後,廠商同意退費。
法制局長表示,學生因為涉世未深,不好意思拒絕別人,是業者喜歡推銷的對象,看到印刷精美的書籍很心動,再加上業者提供分期付款,在沒有充分考量下就簽約。書籍總價最高達三萬六千元,最低也有近二萬元。簽約後,有些學生不想增加父母的壓力,不敢告訴父母,自己省吃儉用,甚至打工支付費用,等到實在付不出來,廠商又不願意終止契約,才在網路上吐苦水,校方驚覺有這種困擾的人不只一人,馬上協助學生向消保官申請調解。
大部分學生簽約時未滿廿歲,甚至有人才十六歲,業者事後也沒有取得學生家長的承認,基本上契約並未產生效力。主任消保官表示,業者在調解時當場同意接受學生退書,並返還學生已繳的價金,未到期的款項也不必繳納。
民法對未成年人有特別的保護,成年人則須對自己的決定負責,已成年的消費者遇到業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如果不想買,要明白拒絕,縱使買了以後,對於這種無預期的消費行為,也可以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七日內向業者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退錢。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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