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10月1日施行,該法擴大保護所有個人資料及打破行業別限制,規定若符合公益,報導犯罪前科或人肉搜索不違法。
個資法在民國99年5月修正公佈,但迄今未施行。外界認為個資法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要件太嚴苛、第54條規定告知義務溯及完成的1年時限不合理等,法務部已提修正草案提報行政院,8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已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新版個資法,媒體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醫療、基因、性生活等個人資料,原則上可不需告知當事人;非公務機關使用或處理個人資料,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且使用該資料有比保護資料更重大利益,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如果屬於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目的範圍內,依個資法相關規定可排除適用,回歸民法適用。此外,「人肉搜索」已成為當紅追人利器。法務部官員指出,根據個資法,未來人肉搜索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網友聯手揭露民眾虐待動物、破壞公物等不當行為,進而協助公務機關追查當事者身份,均屬合理蒐集個人資料的範圍。
新版個資法也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的責任內涵,同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台幣2億元,並增加團體訴訟機制。刑事責任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提高刑責到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行政裁罰部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資料來源: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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