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法治社會裡,即使資方事實上有許多不合理、惡質的表現,任何的勞資衝突畢竟需要在既定法令架構內進行。資方既大玩法律手段來規避責任,勞方就應善用社會法律資源,尋求法律公益團體,依法論法來進行合法、順法的訴訟抗爭。這才是勞資雙方與社會,共同得到最後法治結果的三嬴。
近月以來,華隆公司頭份廠勞工夥伴們以如此無奈、悲壯行動來捍衛自己基本的法定權益,又為台灣資本家惡質不堪的壓搾手段,寫下新的一章。
華隆公司的惡質壓搾早從1997年就開始,在這長達15年的過程裡,華隆勞工夥伴們是忍氣吞聲、委屈配合,為的就是在中年失業風潮中,還有份至少還有工作收入、有退休金或至少最後一筆資遣費可拿的工作而已。因此,如今資方威嚇說,若勞工們不轉至新老闆公司工作,連欠薪都沒著落;但即使轉至新公司,則過去年資退休金、資遣費也需一併放棄!
這根本是吃人還不吐骨頭出來的毫無天理作為,但資方、官方卻告訴我們他們是有法律依據呢!在法律戰場上,勞方是討不到半點便宜的。但今日的法律制度是過去抗爭的結果。今日法律不公正的黑暗角落,就必須要依賴今日法律之外的抗爭策略,來蓄積更大規模的抗爭力量,才能成就明日的更全面的法律制度翻轉,才能徹底保障勞工權益。
資方依法論法,強調華隆公司已將資產、生產設備賣給另一家公司,紡安公司,而且華隆公司目前積欠109億負債,扣除繳納國稅與銀行抵押債權後,員工即使申請到工資債權,恪於當前法令「工資債權地位低於抵押權」規定,勞方只能以工資墊償基金來討回欠薪。而這不包括勞方所要求的資遣費、退休金等。
在一般民眾的直覺經驗裡,華隆公司資方這種說詞難以服人。一來,紡安公司顯然只是一個人頭公司,與華隆公司資方有密切人脈重疊關係。這恐是資方逃避公司債權的手法而已。二來,從15年前起,華隆公司就開始凍薪、大幅降薪,並非常苛刻地剝削勞工(產效達到130%員工才能領到100%的薪水)!
但在一個法治社會裡,即使資方事實上有許多不合理、惡質的表現,任何的勞資衝突畢竟需要在既定法令架構內進行。資方既大玩法律手段來規避責任,勞方就應善用社會法律資源,尋求法律公益團體,依法論法來進行合法、順法的訴訟抗爭。這才是勞資雙方與社會,共同得到最後法治結果的三嬴!
資料來源: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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